关于离婚时房产的处理都有哪些情形?(大全)
归纳人:王松
出 资 | 购买时间 | 登 记 | 规 定 | 认 定 |
一方父母 | 婚后 | 出资人子女名下 | 解释(三)第7条 《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 | 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方父母 | 婚后 | 双方名下 | 《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 | 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
一方父母 | 婚前 | 出资人子女名下 | 《婚姻法》第18条 | 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方父母 | 婚前 | 双方名下 | 《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 | 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
双方父母 | 婚前 | 一方子女 | 解释(三)第7条 | 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有约定除外。 |
双方父母 | 婚后 | 一方子女 | 解释(三)第7条 | 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是有约定除外。 |
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财产还贷 | 婚前 | 首付款支付方 | 解释(三)第10条 | 双方协议处理,不成的法院判定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 | 婚后 | 一方父母名下 | 解释(三)第12条 | 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共同财产 | 婚后 | 一方名下 | 解释(二)第19条、20条 | 共同财产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 | 婚前 | / | 解释(二)第22条 | 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 | 婚后 | / | 解释(二)第23条 | 出资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 | / | 暂未取得所有权 | 解释(二)第21条 | 暂不判决归属,判决使用 |
共同财产 | 财产分割 | / | 解释(二)第20条 | 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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