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瑕疵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认定_刘晓灵

【编者按】作为个人或企业在投资、交易或其他民商事行为中最常见的行为,签字和盖章是大家都曾经历过的,然而大家容易忽略的是,寥寥数笔、轻轻一扣代表着个人或者企业的意志,是受到法律郑重对待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文选举了实务中的几种瑕疵情形,并援引案例进行了该等情形下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分析,值得每个个人或企业借鉴。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刘晓灵,转载请注明出处)


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主要表达形式,是法院确认合同是否成立的形式标准,合同文本一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则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因此,签字、盖章是事关合同效力和当事人法律责任的重要行为,应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签字、盖章存有瑕疵的情形。基于此,笔者列举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几种瑕疵签字、盖章行为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1、规定签字并盖章的只有签字或盖章的效力

实践中部分合同约定以各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时成立,但仅有签字或盖章。一般认为,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就表明其对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认可,就应认定合同成立。

①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加藤(中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0号】中认为:《合同》中约定以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时成立,当事人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应视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签订该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嘉兴市置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155号)】中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名,应当是基于对合同内容的全部认可,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其应当作相反的或限制性的说明;根据司法实践,在法定代表人已经签字的情况下,即使约定“盖章并签字”生效的协议,亦应认定已经成立。

2、仅有当事人手印的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赵卫国与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民事判决书【(2013)吉民二终字第98号】中认为:合同中虽然没有当事人的签字,但摁有手印,可以推定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当事人辩称指印系被他人强制摁印形成,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抗辩意见成立。

3、未签字盖章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嵊州市宏农贸易有限公司与周步荣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1804号】中认为:虽然当事人未签字,已履行了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也以自己名义向对方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对方受货物和发票,也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合同成立。

总而言之,基于签字、盖章行为的重要性,在内容上,相关人员要对合同进行最后的审查确认,在程序上要避免先签字、盖章,后填写合同内容的现象,并严格对签字和盖章的行为进行管理。


【编辑:王松

添加时间:2016年7月19日 03:56